临汾市房协是由全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管理、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等企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依据法律规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加强房地产业行业管理,传达政府意图,反映会员意见,在政府和企业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直面危机,坚定信心,克难攻坚,实现全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机关是临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接受行业管理部门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社团管理机关临汾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团体凡有重大活动,须提前一周书面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管理机关批准。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其中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