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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要闻

临汾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关于高效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及年度核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8 15:46:03


市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及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4〕8号)要求,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优化申报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减少群众跑动次数,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临汾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6〕70号)及有关规定,现将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及年度核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核准

(一)2025年度申报条件

1.一类保障家庭

(1)具有市区(南街办事处、铁路东办事处、辛寺街办事处、水塔街办事处、乡贤街办事处、解放路办事处、滨河办事处、汾河办事处、车站街办事处、鼓楼西街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1000元(含)以下;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二类保障家庭

(1)具有市区城市规划区(东起108国道,南起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公路北环)内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33400元(含)以下;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3.三类保障家庭

(1)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只需认定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即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其他条件在房源供应不足时,可作为顺序轮候的依据;

(2)新就业人员指学校毕业或部队复退不满5年,且具有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户口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的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企业单位新就业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均需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3)外来务工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二)申报核准程序

1.申报家庭向居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咨询申报,并提供《申请表》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到相关单位开具住房、收入情况证明;新就业职工提供单位录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务合同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3.社区(村委会)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

4.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会同相关部门复查。

5.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资料信息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扫描录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纸质档案,并将核准保障名单报临汾市房地产服务中心;

6.临汾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汇总统计后,统一报民政部门对房产、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信息进行比对。

7.经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等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临汾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协同街道办事处(乡镇)等部门相关人员复查核实;

8.对在信息比对、公示过程中,核查出问题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临汾市房地产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

9.经信息比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公开摇号,分批分期保障。

二、年度核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及未配租轮候家庭,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或户籍(申报)所在地如实申报上年度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情况。

(二)未按时申报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的,按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处理或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公租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申报的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本年度公租房保障条件进行逐户审核。

(四)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年度核准结果名单报临汾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名单包括符合保障条件家庭名单、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名单及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家庭名单。年度核准相关纸质资料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及集中申报单位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五)根据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名单,临汾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汇总统计后,统一报民政部门对房产、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信息进行比对。

(六)经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等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七)根据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年度核准、信息比对及公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临汾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将通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进行清退。

三、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报时间为工作日申报(节假日除外);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及各单位将申报资料集中汇总后工作日内上报;

(三)保障家庭年度核准工作为2025年3月15日—6月30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职部门和人员,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宣传、咨询解答、申报审核等工作。

(二)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和年度核准工作,并及时上报核准结果。

(三)各单位要强化工作纪律,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及年度核准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临汾市房地产服务中心
2025年3月13日